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做好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继续做好原有达标车型核查工作的基础上,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18〕155号)的要求,对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用于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不含半挂牵引车和牵引货车、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进行安全达标核查。对未经达标车型核查或达标车型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下一步,市运管处将及时开展《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学习培训等工作,认真进行组织落实,强化对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核查工作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