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部负责公司全部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一车一卡、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车辆调度
第四条 机关车辆使用和驾驶员调配统一由行政部负责管理。主要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固定,其他班子成员和部门工作用车由行政部统一调派。
第五条 所有驾驶员严格执行专人专车制度,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行政部严格控制,对于可去可不去办的事情不予派车。
第三章 派车原则
第六条 保证领导用车原则:在保证集团领导用车的基础上,安排部门和其它用车。
第七条 日常派车原则:(1)市内执行公务的,按正常程序派车;(2)若遇特殊情况或到外地出差用车的,必须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第八条 预告优先原则:车辆调度使用严格遵循“二个优先”的原则,即“计划用车优先于临时用车、应急用车优先于计划用车”。若遇不同部门同时派车,预先告知的,优先安排;若去同一地点合并派车。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九条 坚决杜绝非公务活动用车,加强车辆油料使用、车辆维修保险、车辆定点停放等环节的监管。工作期间所有不外出的车辆一律停放在交通运输局院内,机关车辆每天下班后必须停放驾驶员住处周边公用停车场或单位停车场,严禁开车回家;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机关车辆一律定点封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使用、转借公务车辆。
第十条 严禁领导干部私驾公车,严禁公车私用或违规出借车辆。出车申请人不得在出车期间驾车处理与公务无关的事情,不得将车辆交给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人员驾驶。出车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告知行政部。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用车或随意交换车辆,不得擅自用车或擅自允许他人用车。
第十一条 各车辆随车工具应由该驾驶员自行妥善保管,如发现缺失、损坏,应及时告知行政部,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燃修费由行政部具体负责办理,实行一车一卡,按行使里程控制油耗。本单位车辆用油由行政部统一购买,报销时附驾驶员填报的车辆用油费用一览表。车辆需要维修、保养、年检,经驾驶员提出并由行政部检验审批同意后,确认属维修、保养和年检范围内,方可进定点厂修理。修理费由行政部统一登记报销,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车辆送厂修理。
第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驾驶员应认真填写出车情况、行驶里程、耗油等运行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集团行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